1、在确定彩禮是否返還上,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約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約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彩禮。
2、雙方已經登記結婚的,隻有在雙方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已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且在雙方必須離婚的前提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3、因給付彩禮導緻生活困難,是指絕對生活困難,即該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指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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