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準的居(村)民。
3、在職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準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準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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