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通常使用書名号或者引号,1996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标點符号用法》對此并無明确規定,在實際使用中,課程名稱使用标點符号的情況十分混亂。
書名号既可表示出版物書籍、篇章、報刊等的名稱,也可表示法律、法規、方案的名稱,還可表示文化産品的名稱,如:電影名、電視劇名、電視欄目名、歌曲名、樂曲名、舞蹈名、雕塑名、繪畫作品名、書法名、戲曲名、曲藝名、文藝節目名、文藝晚會名、雜技名、工藝作品名、書法作品名、刺繡名、攝影作品名、郵票名、剪紙名、非文藝性節目名、講座名等。
書名号的用途非常廣泛。但是,為了準确具體地說明書名号到底标示的是什麼名稱,作者應該在行文中直接或間接地說清楚,否則容易産生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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