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漁期并沒有明确規定不能釣魚,禁漁區和禁漁期多是針對大量捕撈作業而言的。
2、第七條對某些重要魚蝦貝類産卵場、越冬場和幼體索餌場,應當合理規定禁漁區、禁漁期,分别不同情況,禁止全部作業,或限制作業的種類和某些作業的漁具數量。
3、第八條凡是魚、蟹等産卵洄遊通道的江河,不得遮斷河面攔捕,應當留出一定寬度的通道,以保證足夠數量的親體上溯或降河産卵繁殖。更不準在閘口攔捕魚、蟹幼體和産卵洄遊的親體,必要時應當規定禁漁期。因養殖生産需要而捕撈魚苗、蟹苗者,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水産部門批準,在指定水域和時間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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