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對此有如下規定:
1、第103條,财産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産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财産的人。财産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2、第245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産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财産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财産,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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