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民警在查辦酒駕過程中,需要具備以下三個方面的證據材料才能對酒駕者進行依法處罰:
1、呼氣酒精測試:要嚴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的要求檢查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為,檢查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的,立即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并将測試結果打印出來,由酒駕者簽字确認。
2、現場筆錄:對酒駕的經過進行詢問并做好筆錄,酒駕者要簽字确認筆錄的準确性和真實性。
3、現場攝像拍照:對酒駕者和機動車等進行多方位拍照或攝像,有見證人的,也應當及時收集證人證言。
法律依據: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阈值與檢驗》規定,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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