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不需獲得用人單位的批準,待到期後即可自動離職,同時用人單位不承擔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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