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條例,安置房是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計算問題如下:
1、房地産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産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産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确認收入,同時将此确認為房地産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産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産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2、開發企業采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自行開發建造的,房屋價值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計入本項目的拆遷補償費;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
3、貨币安置拆遷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憑合法有效憑據計入拆遷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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