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法方法根據《刑法》規定,如下:
1、第41條,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第44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第47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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