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民營資本進入教育行業,國家允許民辦大學的出現,同時對其收費進行規範。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民辦學校對非學曆教育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标準,由民辦學校自行确定。
各學校在确定後,持教育或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書及《民辦學校非學曆教育收費标準備案表》報學校所在區縣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完成備案後方可對外發布。
《民辦學校非學曆教育收費标準備案表》一式兩份,由價格主管部門與民辦學校分别存檔。民辦學校應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或在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标準收取費用,并提供相應服務。民辦學校實施收費時,需向學生開具相關稅務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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