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經濟詐騙罪,在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下,是可以申請減刑的。
可以減刑的法定條件是: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内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産、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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