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償權行使要件包括:
(一)保證人已經向債權人作出清償;
(二)保證人的清償使主債務得以消滅,如果保證人的履行有瑕疵,主債務不消滅或不完全消滅,則保證人不能或隻能部分追償;
(三)須保證人的清償沒有過錯,如果保證人清償時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使主債務人的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失,則保證人在其過錯範圍内喪失求償權。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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