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産品責任主體有産品生産者、銷售者、被侵權人第三人。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産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産品的生産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産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産品的生産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産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産品缺陷由生産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四條,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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