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産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1987)财稅地字第3号)
一、關于“房産”的解釋“房産”是以房屋形态表現的财産。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牆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産、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築物,如圍牆、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櫃、酒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遊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汽油罐等,不屬于房産。另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稅〔2008〕152号)對依照房産原值計稅的房産,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産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産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綜上,符合前述“房産”界定的彩鋼房,應繳納房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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