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裡時,應知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于每小時100公裡時,與同車道前車距離可以适當縮短,但最小道距離不得少于50米。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能見度小于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後位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裡,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能見度小于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裡,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能見度小于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裡,并從最近的出口盡快駛離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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