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租賃合同的規定有如下條款:1、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租賃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3、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4、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5、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将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法律依據: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五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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