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其中出讓的方式包括:招标、拍賣、挂牌、協議。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法律依據】
根據《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标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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