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受傷人員在醫療終結之後,可以通過向辦案的交警機關申請,由交警機關委托法醫鑒定機構。其次,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後的舉證期限内,向法院申請委托進行鑒定。
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辦案的交警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直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無須事先通知其他當事人。
通過法院委托鑒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内提出鑒定申請。
該申請經人民法院同意後,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确定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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