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搬遷後補償不合法,因為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明文規定,該條文明确規定,房屋征收拆遷實施過程中,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但現實中,政府為了盡快落實項目建設,經常發生先搬遷再補償的情況。政府拆遷部門要求先搬遷再補償的時候,被拆遷戶有權拒絕,政府部門可以與被拆遷戶進行協商,例如提出給予更高的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在被拆遷戶同意先搬遷的情況下,政府可以更快地推進項目拆遷和建設。但是,政府拆遷部門不得使用暴力手段強行拆遷或者威脅被拆遷人,否則被拆遷人可以報警處理,并向政府拆遷部門的上級單位舉報、投訴。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确定的搬遷期限内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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