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彙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後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後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必須向付款人出示彙票,否則付款人可予以拒絕。并且這種拒絕不具有拒絕承兌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見票即付的彙票無需提示承兌。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商業彙票,持票人應當在彙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彙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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