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産的分割:
1、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于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2、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3、夫妻共有的房産,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産、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财産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别。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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