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類型的采礦證使用年限不一樣。
根據采産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确定:
1、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
2、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
3、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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