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139号《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條 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申請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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