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争議處理申請。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争議處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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