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中山在《中國同盟會革命方略》中闡述了“平均地權”的含義:“當改良社會經濟組織,核定天下地價。其現有之地價,仍屬原主所有;其革命後社會改良進步之增價,則歸于國家,為國民所共享。”
1912年10月12日,孫中山在上海報界公會歡迎會的演說中進一步闡述了平均地權的具體操作方法:“平均地價,即厘定地價之高下,為一定準則,地主本之納稅,而國家得随時照其原價收買,則一任民間之所報。若多報于原值,則是先負重稅,且不知國家何時收買;若少報于原值,則固可減省稅量,然一俟國家收買,則必受方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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