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後可以實現和取得的利益。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能夠合理預見到的、将來必須通過合同的如期履行才能實現的利益。
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點:
1、未來性。即可得利益是一種未來利益,它在違約行為發生時并沒有為合同當事人所實際享有,而必須通過合同的實際履行以及合同當事人的一定的付出才能得以實現。
2、期待性。即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希望通過合同的履行所獲得的利益,是當事人在訂約時能夠合理預見的利益。
3、現實性。即可得利益已具備實現的客觀基礎和條件,隻要合同如期履行,就會被當事人所獲得。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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