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基礎通俗解釋?稅收實戰 2021-12-21 00:01 一、到底有多少“計稅基礎”?,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計稅基礎通俗解釋?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稅收實戰 2021-12-21 00:01
一、到底有多少“計稅基礎”?
(一)會計準則中的“計稅基礎”
1、“計稅基礎”
《企業會計準則第18号——所得稅》:
“第四條 企業在取得資産、負債時,應當确定其計稅基礎。資産、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存在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确認所産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産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2、“資産的計稅基礎”
《企業會計準則第18号——所得稅》:
“第五條 資産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産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
3、“負債的計稅基礎”
《企業會計準則第18号——所得稅》:
“第六條 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二)企業所得稅中的“計稅基礎”
1、資産的“計稅基礎”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六條 企業的各項資産,包括固定資産、生物資産、無形資産、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産、存貨等,以曆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曆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産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産期間資産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确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産的計稅基礎。”
2、“債務計稅基礎”,“債權計稅基礎”
《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财稅[2009]59号):
“四、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适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二)企業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确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确認債務重組損失。”
3、“各項資産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财稅[2009]59号):
“四、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适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四)企業合并,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合并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産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二、“計稅基礎”的概念,沒有被定義。
“資産的計稅基礎”
“負債的計稅基礎”
“債務計稅基礎”
“債權計稅基礎”
“各項資産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這是“計稅基礎”的分類、類别。不是“計稅基礎”的定義(概念)。
很顯然,“計稅基礎”才是會計準則、稅法應用的基本概念。
但“計稅基礎”沒有被定義。
三、分析:“計稅基礎”到底是什麼?
1、所得稅會計準則中,把“計稅基礎”作為一個基本概念來使用。
“資産的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不過是“計稅基礎”的兩類。
2、企業所得稅中,也是把“計稅基礎”作為一個基本概念使用。
3、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都沒有定義“計稅基礎”的概念。
4、因此,我懷疑:“計稅基礎”的概念,不僅僅适用于所得稅,它還适用于其他一切稅種。
5、甚至,我懷疑:“稅基”,就是“計稅基礎”的簡稱。
四、“稅基”
1、網上查了一下,“稅基”還真是簡稱。
2、“稅基”的全稱是什麼呢?
(1)有一種說法是“課稅基礎”
(2)有一種說法是“征稅基礎”
(3)有一種說法是“計稅基礎”
3、“課”
“課”從言,表示與語言有關
“果”有成果之義。
“課”意為用語言來表述成果。
也可理解為,對成果進行書面或口頭考核。
《管子·七法》:“成器不課不用,不試不藏。”
(制成兵器後,未經檢測不使用,未經試用不收藏)
《管子·明法》:“故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實,以官任其身而課其功。”
“課”有“考試評定”、“計算”的意思。
“課稅”,應該通“計稅”
“課稅基礎”=“計稅基礎”
4、課,本身就有“稅”的意思。
《舊唐書·職官志》:凡賦人之制有四:一日租,二日調,三日役,四日課。
課,也是征收。
因此,“課稅”就是“征稅”
“課稅基礎”=“征稅基礎”
5、“課稅基礎”=“征稅基礎”=“計稅基礎”
6、“稅基”,是“計稅基礎”的簡稱。
7、宏觀的“稅基”
稅收的經濟基礎。(國民收入、國民消費和國民财富)
8、中觀的“稅基”
具體稅種的課稅基礎。(征稅對象。所有稅種)
9、微觀的“稅基”
計算稅額時應用的計稅的基礎。(計稅依據。所有稅種)
10、進一步細分的“稅基”
所得稅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中規定的:
“資産的計稅基礎”
“負債的計稅基礎”
“債務計稅基礎”
“債權計稅基礎”
“各項資産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五、結論
1、“計稅基礎”的概念,沒有被定義。
2、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各稅,共同使用一個沒有被定義的概念,難免出現歧義。
六、建議
從法律層級上定義一下“計稅基礎”。
基本概念的統一,才會取得認識的一緻,避免稅法上的歧義與争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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