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是有和解的,但是不是所有的公訴案件都可以和解,它是有一定的和解範疇的。根據刑事訴訟法,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的範圍包括: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财産罪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注意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并且罪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财産罪,宣告刑限于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2)除渎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注意排除了渎職犯罪和故意犯罪,并且宣告刑是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經故意犯罪的,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注意隻要在五年内有故意犯罪,無論刑罰是有期徒刑還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均不可适用刑事和解,這裡的“五年内有故意犯罪”與刑罰規定的累犯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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