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用人單位招聘童工會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标準給予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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