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現行法中代位權的行使範圍僅僅限于債務人的“到期債權”。事實上,代位權的行使範圍除了債權外,還應包括以下權利:1、實體上的權利,具體包括物權、物上請求權、形成權、撤銷訴訟、代位權。受領權、繼承恢複請求權、繼承中特留份權利人的扣除權。2、訴訟上的權利,如中斷訴訟失效,提起訴訟、申請财産保全。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債權人的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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