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撤銷權指的内容是被撤銷的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1、行為人對行為内容有重大誤解的;
2、顯失公平的。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被撤銷的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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