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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性質住宅40年以後怎麼辦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0-05 14:07:58

  40年産權的商住房,四十年後可以續費。

  1、根據我國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根據相關規定,商用房産權年限為40年,低于普通住宅的70年産權。我國2007年出台的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并無自動續期的規定。

  3、根據現有法律來看,很可能會由業主繳納土地使用金;也不排除以後也像住宅一樣自動續期,而且有可能不用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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