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學校保護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所以,學校沒有權利開除未成年人,也不得随意停課,剝奪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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