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寫明一方放棄孩子探視權,法律上無效。探望權從法理上看,它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隻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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