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管轄權中約定管轄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仲裁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5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6條: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别管轄和地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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