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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品自産自用是否視同銷售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2-08 08:02:31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将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将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将自産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将自産、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不符合則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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