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監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幹警在場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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