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一》第32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于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也就是說,若應當協助探望的一方拒不履行法律文書載明的協助義務,人民法院就可以對其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而不是說把子女強行押到某個地點讓申請執行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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