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欺詐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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