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确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第三十六條規定,監理單位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監理是監控主體,對施工過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職權,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應有的監理責任;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主要體現在行為合法性上,隻要行為合法,當出現施工質量問題時,建設單位對此是沒有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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