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加班費員工可以去公司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緻,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員工還可以要求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加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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