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規定,和香港居民辦理結婚登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港澳居民來往内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香港居民身份證;
(3)經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當事人無配偶聲明或者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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