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擁有房屋産權并在房産稅開征範圍内出租房屋者,若是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就以所出租房屋的房産原值扣除10%-30%後的餘值為計稅依據,按1.2%的稅率繳納房産稅;若是行政機關、全額或差額撥款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房屋管理部門或個人,則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按12%的稅率繳納房産稅。
2、城鎮土地使用稅。擁有房屋産權的單位和個人在許可範圍内出租房屋應按房屋(含出租的院落)面積。依照土地等級及适用的等級稅額,計算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于私有房産主将房屋出租給個人居住,凡經房管部門備案并執行房管部門所規定租金标準的,按國家規定現暫緩征收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營業稅,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個人出租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征營業稅。
4、城市維護建設稅,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在繳納營業稅的同時,還應以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适用稅率繳納城市建設稅。
5、此之外,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還應繳納相應的教育附加費、印花稅、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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