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這套房産權在誰名下,有共有産權證書嗎?如果你弟弟和弟媳度離婚的話,你弟弟他們隻有權利處理那50%,如果他們倆要分割的話,你弟媳婦隻有25%,還的看是婚前财産還是婚後财産了,需要他們自己協商的。
2、像這種情況其實就是産權證取得與房産産權權屬有無關系的問題。
目前,《婚姻法》對此沒有明确規定,而實際上大部分家庭财産都是這種情況,在司法操作審判實踐中,有些地方的法院會認為隻要是房産證在婚後下達的,這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産,應當均等分割。
但我們認為這種操作顯失公平,産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産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後取得房産就應當是婚後财産。
畢竟,婚前一方已通過銀行将所有房款付清,财産權益在婚前簽訂合同後就已經取得,取得房産證的結果也是婚前訂立合同及付款行為所緻。
所以,這類情形原則上也應将房産視為一方婚前個人财産,對此類糾紛,大部分法院司法實踐中遵循的也是這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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