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成立後,企業名稱可以随企業一并轉讓。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企業變更名稱,在其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前,不得使用《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上核準變更的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轉讓。
在企業名稱核準的時候,企業名稱不得轉讓。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名稱可以随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并轉讓。
企業名稱隻能轉讓給一戶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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