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如果是一方購買機動車并交付的,原則上屬于個人财産,結婚後該機動車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在離婚時,依舊屬于一方個人财産,另一方無權分割。
如果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還貸的,共同還貸對應的部分則屬于夫妻共同财産,應當由所有人将共同還貸的相應部分補償給另一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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