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目前實施的退休法律,1977年出生的女性工齡滿10年,且年齡為50周歲,即在2027年可以退休。1978年6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号)文件所規定的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辦理:1、女年滿五十周歲,并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2、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别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3、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确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準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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