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預付款的額度建築工程的預付款一般不宜超過當年建築(包括水、電、暖、衛等)工程工作量的50%但也不能低于30%,大量采用預制構件以及工期在6個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當增加比例。安裝工程一般不宜超過當年安裝工程量的20%,安裝材料用量較大的工程可以适當增加。2、工程預付款的扣回時間和方式折回或折抵的方式與比例應在合同中明确約定。工程預付款支付的時間一般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為了能讓工程預付款全部用于工程中而不被挪作他用,防止承包方收到工程預付款後不能按時進場施工,發包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發包方對工程預付款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的辦法。3、扣回工程預付款的時間和比例,比如在工程進度款支付至25%到75%之間按工程進度款比例扣回。【法律依據】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第13條規定:實行預付款結算,每月終了,建築安裝企業應根據當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以及施工圖預算所列工程單價和取費标準,計算已完工程價值;編制“工程價款結算帳單”和“已完工程月報表”,送建設單位和建設銀行辦理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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