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産和接受贈與所得的房産,屬于夫妻共同财産;但是,如果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房産,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财産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1)一方的婚前财産;(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産、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産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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