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和第九十五條規定,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挂機動車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号牌的,一次性記12分,罰款2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挂機動車号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标志、保險标志,或者未随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标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标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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